广西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Medica1 Association,缩写为GXMA。

第二条  广西医学会(以下称本会)是全区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广西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桂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和民族医药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坚持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址:南宁市良庆区明月东路8号民族风情街C1号楼a段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及专家库管理等相关工作,接受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问题的咨询,制定、更新和推广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十)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广西医学科技奖,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从中评选出优秀科研课题项目,推荐申报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努力争取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和委托的工作任务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五类。

第十条  各类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通过专科资质培训且合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专家会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积极主动做好专科分会工作,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

(四)资深会员

从事本专科工作30年以上专科会员者,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的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区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由本人自愿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发给证书;

(二)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本人填写《广西医学会专科会员入会申请表》,由相应专科分会常委会审批,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发给证书;

(三)专家会员和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提出推荐人选,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本会会长聘任并授予证书;

(四)名誉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本会会长授予证书;

(五)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好申请表报本会登记,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可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广西医学科技奖等奖项评选;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的事业发展;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与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二者都可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专家会员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分会全国委员、青年委员和学组成员以及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3)资深会员可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名誉会员

1.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2.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5)可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广西医学科技奖等奖项评选。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二年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公布除名。会员退会、被除名者,会员证书、聘书予以作废,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选任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由监事确定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监事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会预算,监事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对外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本会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责。

本会常务副会长接受会长委托履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本会设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境)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西医学会某某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区直单位、市级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全区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自治区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会使用广西医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徽作为会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15日广西医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